正义之声网讯 (永吉法院 车美静)近日,永吉县岔路河法庭在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过程中,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,充分听取子女本人意见,妥善调处了这起纠纷,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,取得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2017年刘女士与霍先生在永吉县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,并约定婚生女由霍先生直接抚养,刘女士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500元。随着时间流逝,女儿渐渐长大,霍先生为维持生计常年出国务工,无法对孩子进行监护,只能将孩子寄养在其父母处。刘女士认为霍先生这样的做法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,为让孩子能得到更好的关心、照顾和教育,诉至法院,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。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韩月立即联系刘女士与霍先生组织庭审,但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。霍先生认为自己对女儿很好,虽然陪伴女儿的时间不多,但是会满足女儿各种小心愿,不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给刘女士。而刘女士则表示现在女儿已经十二周岁了,霍先生常年出国务工无法照顾好女儿,女儿归她抚养更为适宜。因考虑到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,韩月在休庭期间与孩子进行沟通,充分了解孩子的意愿,孩子表示“爸爸妈妈都非常爱我,但是我更喜欢跟妈妈一起生活,爸爸上班很辛苦,有时候会照顾不到我,我想跟妈妈一起生活”。
听完孩子的意愿之后,韩月组织双方从关爱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调解方向进行调解,认真分析孩子抚养关系变更的利弊。韩月了解到刘女士经济收入尚可,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。从双方当事人焦灼的争辩中体会到作为父母,虽然立场不同,但是都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照顾。既然双方争执不下,韩月便提出,两人子女已经12周岁,对于年满8周岁以上的子女,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,与其争执,不如将选择权交由孩子。目前正值暑假,可以让孩子跟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一段时间,如果孩子经过这段时间的相处,还愿意跟母亲继续一起生活,希望双方能尊重孩子的意愿,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刘女士。
最终在法官韩月耐心劝导下,双方当事人愿意遵从孩子的意愿,霍先生也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刘女士,并表示即使抚养权变更自己也会尽到父亲义务,时常探望女儿。至此,原本剑拔弩张的抚养权之争在融融舐犊深情中以调解结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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